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读标准工时制度相关案件。 案情经过 姜某是供暖公司的职工,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由于受供暖季节影响,他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7天。单位负责人曾对职工表示,供暖季过后会安排倒休。但姜某因为要辞职,他认为,自己积攒下来该倒休的工时,应算成加班费。另外,单位曾口头答应完成业绩90%的情况下,可给职工提成。他已经完成了,可单位不但不兑现承诺,还把可享受提成的标准提高到了业绩的95%。他想咨询能否为自己讨个说法。 案情评说 对此,法律人士认为,既然他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关于提成问题就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位就可以不支付职工提成。关于加班倒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可安排职工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单位应支付200%的工资。因此,姜某可要求单位按照未安排倒休的假期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 相关法律知识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