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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工伤死亡怎么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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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4-12 09:33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860


      【案例】

      张某系某煤矿职工,2015年6月因工死亡,该煤矿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共 62.3万元。张某还留有住房一套,是与配偶李某1998年结婚时共同购买,购房款为16.5万元,装修花费2万元。李某系家庭妇女,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现在初中就读;张某母亲已故,父亲张老某得知儿子死亡后曾表示放弃继承权,不久去世;张某还有四名兄弟姐妹,均已成年。

      本案的焦点是:上述财产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房产是否都属于张某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张某的遗产应当由谁来继承?张老某在儿子张某过世后表示放弃继承权,该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张某的兄弟姐妹能获得什么利益?

      【解析】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一半的价值作为张某的遗产,再进行分割。张某死亡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即已开始。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按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李某、张小某作为张某的配偶和子女,张老某作为张某的父亲,均系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均等继承张某所留遗产。

      张某因工死亡后,其生前工作的煤矿给付张某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面向张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进行给付,其性质属于对张某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某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张小某尚未成年,且正在初中读书,二人曾与张某共同生活,对张某的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大,在分配该款项时,应予以重点考虑。张老某虽为死者张某的父亲,但有另外四名子女可以依赖赡养,对张某的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小,在分配该财产时,可以适当少分。张某的兄弟姐妹虽然属于近亲属,但因已成年,不需要张某供养,所以不可参与分配。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张老某在儿子张某过世后,表示放弃继承(为论述方便,本文认为该放弃继承行为有效),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会对张某的四名兄弟姐妹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本案中,张某的四名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且拥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张某的四名兄弟姐妹不能参与到继承中来。但在张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张老某去世,使得张某的四名兄弟姐妹有条件根据继承法中“转继承”的规定,获得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又因张老某放弃继承权,张某的四名兄弟姐妹失去了“转继承”的条件,不能参与继承遗产。本案中涉及房屋中的遗产92500元,只由李某、张小某继承。

      前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共623030元,张某的四名兄弟姐妹能否参与分割。该款项对死者生前供养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的性质,决定了不需张某供养的四名兄弟姐妹,自始至终不能参与分配该款项。

      如何看待继承权、接受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

      笔者认为,继承权是一定条件下,继承人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受到法律保护。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接受不需要明示。不表示放弃,即为接受。本案中,李某、张小某享有继承权,且继承遗产受法律保护。同时,张老某放弃继承权属于继承人单方面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无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都是权利自由、人格自由在继承法上的鲜明体现。任何人不得违背继承人的意思而剥夺利益或强制赋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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