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房地产公司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提成+年终奖。2012年至2014年,公司向张某每年支付2~3万元年终奖。2015年12月31日,张某提出辞职,并索要2015年的年终奖。公司称,因2015年单位效益较差,决定所有人员均不发放年终奖。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3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公司对年终奖如何发放、是否发放应依法通过上述民主程序决定,而不能单凭公司领导拍脑袋决策。经仲裁委责令,公司拒不提供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规章制度或经民主程序作出的相关决定。最后,仲裁委参照张某往年领取年终奖的平均水平,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5年年终奖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