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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1”规则解约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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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06 10:20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556

    核心内容:“N+1”规则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离职补偿金的简单概括,但是有的企业给员工灌输了错误的概念,即按“N+1”进行补偿,就可以合法合理地提前解除合同。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解读这种错误观念。
      “N+1”规则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离职补偿金的简单概括,《劳动合同法》中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包括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加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两部分,提前通知也可用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N”等于工作年限,“1”就是替代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赔偿金,这就是现在很多公司常用的“N+1”计算法则。
      但是有的企业给员工灌输了错误的概念,即按“N+1”进行补偿,就可以合法合理地提前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有符合以上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采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诸如非工伤医疗期内、孕期哺乳期、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多种情况,都不适用“N+1”规则,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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