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1年入职某公司。2014年,张某提出辞职。后经劳动部门仲裁,双方于2014年11月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张某的档案一直未转走。2015年6月,该公司以张某在2014年工作期间长期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在国外陪团执行任务期间,由于其个人疏忽导致代表团成员全部护照以及代表团的工作经费丢失为由,按照单位管理办法,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并放入其档案。张某认为,该公司在其离职后对其进行处分属于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以张某在职期间存在工作疏忽、失误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为由,向张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不妥,该处罚决定应予撤销,遂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