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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挂靠并不等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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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21 11:38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309

    一名打工者为他人打工后被辞退,只因他人车辆挂靠于单位,故要求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打工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从2014年12月起,赵先生受耿女士的雇佣,担任车辆押运员,由耿女士每月发放劳动报酬。耿女士曾将其使用的运输车辆挂靠于某运输公司。2015年4月底,赵先生被耿女士辞退。2015年11月,赵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车辆挂靠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仲裁委以赵先生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运输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且赵先生也不在运输公司工作,运输公司也未支付给赵先生劳动报酬,故赵先生不受运输公司管理,与运输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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