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19人自2012年初受聘于某物流公司从事一线分检员的工作,月薪4000元。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张某等19人采取24小时“三班倒”轮流换班的方式——即一日三班、每班作业8小时,每人轮流上3天班后即安排休息1天。两年里,张某等19人一直按照这样流水作业方式工作,即使是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从不间断,但他们双休日上班却从未得到加班费,公司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也只另发每天50元的补助费。今年,员工通过当地工会组织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但公司负责人以每人每天上班时间没有超过8小时、平均每月也都安排休息7至8天,综合工作时间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不同意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只同意补发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协商不成,张某等19名员工只好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该物流公司。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38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通过调查,查出该物流公司未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按24小时”三班倒“轮流的方式,每班作业8小时,每人轮流上3天班后即安排休息一天的做法,同时又没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安排补休,实际上该用工方式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最终该物流公司进行整改,补发了19名员工加班费共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