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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依据工龄和疾病类型计算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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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29 16:12
    来源: 湖南工人报
    浏览次数:2167


    (资料图片)

      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病没有上班,公司有没有义务发放工资并缴纳保险?应该发放和缴纳到什么时候? 

      案例

      日前,笔者接到了职工杨某的电话,电话中,杨某描述到,2011年7月12日他与沈阳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4月7日,他因病住进了医院,没有回公司上班,2015年7月12日他与公司的合同到期,公司停止为杨某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

      杨某认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患上重症肌无力,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公司认为,2015年4月,杨某患重症肌无力住院治疗。杨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杨某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2015年7月12日劳动合同终止时,杨某的医疗期早已届满。公司停止为杨某发放病假工资并停缴保险,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

      笔者就此咨询了金正律师事务所崔东红律师,崔律师表示,杨某与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杨某因患重症肌无力不能继续工作,进行治疗后至今未愈,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故正确确定其医疗期是解决双方纠纷的关键。杨某实际工龄不满10年,在公司工作不满5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应当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杨某2015年4月7日患病停止工作,至2015年7月12日劳动合同到期时,已经超过法定医疗期。故杨某只能要求公司为其发放至2015年7月7日的工资并缴纳这期间的社会保险。 

      崔律师提醒广大职工,要依据工龄和疾病类型计算医疗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时,医疗期是否届满,是劳动合同能否终止的关键因素。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由此可见,医疗期与劳动者的累积工龄和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有关,与劳动者所患疾病的类型无关。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结合本案,杨某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累计工龄满十年,杨某在阳光公司工作的时间又不满5年,根据《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杨某能够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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