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缴纳了较低基数的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职工能否要求单位补足差额呢?
2012年6月14日,黄某在单位做冲床清洁时,被机器齿轮压伤右腕。同年7月,劳动部门认定黄某为工伤,后黄某被鉴定为伤残5级。后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与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后,黄某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黄某仍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查明,公司未按黄某的实际月工资4440元作为社保缴费基数,而是以1243.42元/月进行参保。
中院认为,工伤保险机构根据公司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实下发黄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万余元,少于黄某实际应得的79920元,造成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原因系单位少报缴费基数,故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中院遂判决:该公司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近5.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