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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患病拒绝加班被辞退 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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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05 11:03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2570

      ■案情回放:

      职工患病拒绝加班被辞退

      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进入邢台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一职。2014年5月,由于工作需要,公司要求职工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在连日加班的情况下,王某因患感冒向公司申请后拒绝加班。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向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五种情形员工必须加班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拒绝加班能否归类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也不可强令其加班。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仅未就加班事宜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事后更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这一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介绍,《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与员工协商,员工必须加班的情形:(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此外,由于突发情况等,如员工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这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

      从本案来看,尽管用人单位声称工作需要,但公司安排王某加班的理由并不属于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之一,也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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