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从事平面设计的周某最近与某广告设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约定了合同期限为2年, 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 (自 10月16日至11月15日止) 。11月10日, 公司设计部经理交给她一项画册设计业务, 要求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周某加班加点完成了工作。
11月17日, 客户认为她设计的十多页画册中有一半的设计不理想。11月18日, 公司设计部经理通知周某, 说她的设计水平达不到公司对设计师录用条件中规定的标准, 以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了她。
“已超过试用期, 公司有权解除我吗? ” 周某觉得很委屈。
专家说法
“试用期不合格” 解聘员工有期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的表现发生在试用期内。
周某在试用期结束后, 公司仍对她考核, 在试用期内, 公司并没对周某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说明, 而在试用期满后第三天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此时已不能以该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可要求赔偿, 从入职第三十一天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