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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主动加班被开除引发热议 加班费该如何计算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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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07 16:38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650

    近日,一则员工因主动加班被公司辞退的新闻在网上爆红,也引发了人们对现实中一个尴尬的话题的探讨——加班。这个话题,从建立劳动关系那一天开始,就横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老板总是希望员工多干活,员工则恨不得多拿钱。企业能做到规范而出色的人力资源管理,恐怕就是基于二者之间的平衡了。反之,企业和员工之间就容易产生因加班引起的或大或小的劳资纠纷。

      【案例回顾】 主动加班反被开除 公司被判赔11万

      张先生今年45岁,是绍兴市柯桥区一家化纤公司的销售代表。9月的一个星期天,客户发来消息对张先生说,产品有些问题,让他处理一下。张先生就立马跑到公司去帮忙给客户处理问题、换货。但是,事情比较棘手,一下子也解决不了,于是第二个星期天,他又去公司加班了。

      连续两个星期天都泡在工作上,张先生觉得自己的勤劳应该会得到老板的欣赏,同时他也觉得公司应该支付他一些加班费。第二天一上班,张先生兴冲冲地去了老板办公室,说了这事,希望老板能给些加班费。

      没想到,老板不仅没有表扬他,还一顿训斥,加班费更不用多想。老板要求检讨,张先生拒绝,并与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争吵。事情一闹大,公司以张先生不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出勤,事后又不服从公司写检讨书的处罚为由,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

      得知被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很震惊,他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并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支持张先生的诉求,要求公司方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7万元。

      公司当然不服气,于是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公司要主张辞退张先生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辞退处理须通过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但在本案中,公司认为张先生不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出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法院认为,这一理由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张先生主张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8.7万元,连同尚未付清的工资,一共需支付张先生11万元。

      【律师点评】

      因紧急事项加班 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因员工主动加班违规出勤,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决定未得到仲裁、法院认可,理应承担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是,此案引发的加班问题却值得讨论。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劳动是否一律都可以视为“加班”?实践中,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虽然法律对于“延长工作时间”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如何识别和认定加班,却往往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结合前述案例,员工在未获得公司许可和批准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加班,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通常情况下,公司为了在管理中提高效率和降低用工成本,一般会严格控制加班。但是,对于员工为了公司经营、利益所需,如果因事项紧急,即使在未获得公司准许的情况下为公司提供劳动,也应视为为公司额外付出了劳动,公司亦应承担员工加班的后果,即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但是,对于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是否视为加班,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

      情形一:公司利用周六、日对员工进行培训、开会应该视为加班吗?公司内部培训不同于在单位外的培训,体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时间上的掌控,一般都是单位让员工必须参加的。因此,即使没有“工作”,只是开会或者接受培训,一般也视为加班。

      情形二:公司老总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为其办私事,算不算加班?现实生活中,恐怕很少有员工当面拒绝,或者提出加班费要求。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不少员工都会将其作为加班。

      情形三:员工出差中的双休日算加班吗?如果员工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劳动者在该双休日提供了劳动,则应视为加班;如劳动者在该双休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出差期间的双休日是在工作而不是在休息。

    【法律链接】

      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企业应如何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法律关于加班费的支付又是如何规定的?这里,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加班费的支付标准问题,二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工资,其标准分别为: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150%;

      2、周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300%。

      另外,对于企业未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作出了惩罚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构成犯罪的,还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代替以前的“月工作日”计算加班费基数。也就是说,加班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

      根据该《通知》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在一年之中,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而日工资除以8小时则得出小时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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