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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劳动”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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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07 08:33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177

     特殊用工关系谁来担责?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同时,劳动关系处理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往往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到底在为谁工作,特别是一些劳务派遣的情况。《规定》第三条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比较特殊的用工情况进行列举,明确了到底应该谁来负责。

      5类用工情况明确担责单位

      1.双重劳动关系 担责单位: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

      2.劳务派遣 担责单位:派遣单位

      3.单位指派 担责单位:指派单位

      4.用工单位违法转包 担责单位:用工单位

      5.个人挂靠 担责单位:被挂靠单位

      【解读】

      “事实劳动”可认定为工伤

      针对转包情况,要具体说明的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赵大光: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同时,他特别指出,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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