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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年休假权利须员工有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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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05 15:00
    浏览次数:336

    核心内容: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以下由劳动争议网法务编辑为您介绍相关案例。

       相关案情


       不久前,在北京d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与邵某等5名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针对d公司员工手册中“当年的年假必须当年一次休完,当年度不休年假视作放弃当年年假”的规定指出:年休假待遇系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放弃权利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在员工未明确表示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情况下,d公司“无需支付员工未休年假工资”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据此,海淀法院判决其支付5名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9790余元。


       一审判决后,d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结果被终审驳回。


       法律解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网法律知识拓展:


       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


       (二)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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