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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申报及待遇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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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04 11:10
    来源: 劳动法律网
    浏览次数:452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亡)时,由单位填制《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表》四份,24小时内呈报高新区人劳局办理工伤申报审批备案,备案后及时报保定市养老保险处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审批.

      2,工伤申请认定批准后,到社保所领取《河北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确认表》《工伤职工诊疗介绍单》,到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期审批手续.

      3,医疗期结束,携带以上资料及(到保定市养老保险处领取)《职工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到社保所领取并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残废器具费审批表》,同时携带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门诊收费收据,到社保所进行拨付待遇前的审核 ,经审核无误,社保所依据现行政策,拨付相关的医疗待遇.

      4,被评为伤残等级的,到社保所领取并填报《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批表》,携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生工伤事故前本人12个月的工资表及600元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经审核无误,社保所依据现行政策,拨付相关伤残待遇.

      5,职工因工死亡的,携带《工伤职工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如有供养亲属的,还应到养老保险处领取《工亡职工保险待遇及其供养亲属范围确定表》,携带以上资料及供养亲属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社区或居委会证明等资料,

      报社保所审核,审核无误,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拨付相关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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