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开办了一家预制板厂,该厂一直未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也没有营业执照。易某间断性地在此做工,工资报酬计件支付,月底一次性付清。后来易某离职时未获报酬,遂咨询,他与该厂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他该通过什么途径索要报酬?
说法:法律人士认为,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示从事某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约定完成某项劳务活动,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而劳动关系,则指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使职工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定期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包括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法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其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之间形成的非法用工关系。
本案中,易某在王某处做工相对比较稳定,并受其安排,且做工期限相对较长,王某、易某之间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征。故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王某在经营预制板厂的过程中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用工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用工行为属于非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