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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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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12 09:21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45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x、李xx是夫妻关系,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号201房做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x与李xx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x(案发时16岁)、苏xx(案发时13岁)、周x(案发时15岁)三名被害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名被害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工作。其间,被告人范x对被害人钟x、周x有殴打行为,被告人李xx对三名被害人有语言威胁的行为,被告人罗xx于2013年5月入职后协助被告人范x看管三名被害人。2013年10月20日,经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到场解救了三名被害人,并将被告人范x、李xx、罗xx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x和周x的头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未成年工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x、李xx、罗xx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范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xx、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范x、李xx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范x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xx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xx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三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未成年,最大16周岁、最小年仅13周岁。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被告人范x等人专门招收未成年人进行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的现状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 ,不论人数多少。故本案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主犯应在3年以上量刑。本案的三名未成年被害人是因外出贪玩或外出打工而遇险,本案警示家长们一定要特别注意未成年子女在外的人身安全,最好不要让未成年子女独自外出打工。

      法条链接: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 300-600元;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3、《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1)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2)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4、《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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