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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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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0 08:42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197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还要至少保存2年备查。从“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文本”、“备查”等语义上,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证明应采取书面文本形式,所以采用电子邮件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知识链接:


      一、单位辞退劳动者要提供证据


      1、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注意: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二、哪些情况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


      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1、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3、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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