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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马的尴尬事:难进难出“仲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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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0 08:36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2430

       陕西省户县的马从武老人,是县政府多个部门的“熟客”。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为解决自己的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问题,他往县政府跑的次数实在太多,就连他自己也记不清多少次了。


      白干十年活:


      农机站改制引发待遇之争


      今年68岁的马从武曾经是户县石井乡农机管理站站长。自1996年开始,他和县里其他23名农机站站长一齐被停发工资,也没有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原因很简单:他们没有正式编制,是临时工。


      “我从1979年起,就被县农业局聘用为农机管理站专职工作人员。不管是不是正式编制,这么多年了,我就应该享受各种社会保险。”马从武告诉记者,他们这一批20多名农机站长,现在大多数都已五、六十岁,按理应该退休,但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任何退休待遇,反而至今因为业务需要依然在岗位上工作。


      据了解,在1995年县乡机构改制后,农机管理站人员、物资已经交给各乡镇管理,人员待遇问题理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根据当年县政府的改制方案,聘用人员不在交接范围之内。所以乡镇接受了农机管理站的物资,人员却只交接了正式在编的。”户县农业局副局长白山民向记者解释,“农机管理站属于自收自支的独立事业单位,非正式在编的聘用人员待遇问题应该通过自己的经营来解决。”


      “农机管理站没有什么经营性收入,靠自己如何解决待遇问题?更重要的是当年农业局和地方乡镇的交接的文件中点明不存在我们这些非在编人员的交接。那就是说我们依然属于农业局。”马从武愤愤不平,“户县政府曾出台过落实农机管理人员待遇的通知,让乡镇人民政府给解决问题。


      乡镇自己财政也困难,哪能甘心再背个大包袱?农业局和乡镇政府扯来扯去,一直拖到今天,我们还是被挂在‘空挡’上。”


       迈不过去的坎儿:


      难进难出的“仲裁门”


      令马从武没想到的是,扯皮的不光是农业局和乡镇政府,劳动仲裁委也是如此。


      2007年初,马从武向户县劳动仲裁委递交了申诉书,请求仲裁。然而仲裁委认为:这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人事争议。


      无奈之下,马从武他们找到县人事局仲裁科。科长告诉他们,人事部门并没有批准过农业局招录工作人员,也没有给办理过人事关系,你们没有合法编制,是非在职人员。这不属于人事仲裁范围,是劳动争议,还是应该去劳动仲裁委立案。


      “我们需要向领导反映一下,研究一下,到时和你联系。”这样的话,对马从武来说不知听了多少次。


      “按照劳动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应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其实我就是想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问题,可是没有不受理的书面文书,法院也不会受理我的起诉。”马从武一直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却始终搞不明白为什么会在仲裁委卡了壳。


      2008年初,针对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直不受理申请,也不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马从武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不久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此事又致电户县,依然无果。


      “我们只有进行业务指导,没有管辖关系。”西安市劳动仲裁委负责人面对户县的“顽固”显得很无奈。


      律师疑问:


      仲裁机关不依法出具意见,法律如何管?


      陕西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杨军一直关注着马从武老师傅和户县仲裁委的交涉情况。


      “以前按照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先裁后审的模式,马从武碰上的仲裁受理难题还真不好解决。”杨军律师说,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已经出现了解决该问题的条款。然而,他认为该法存在以下问题:“该法第二十九条部分条款规定: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初看起来,这一条款解决了劳动仲裁机关‘不作为’的问题,可是如何去证明仲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这还是个麻烦事。”


       专家指出:


      仲裁委“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需改革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学教授谢德成则认为:“劳动仲裁机关‘不作为’这种说法不太合适。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的,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不是行政部门具体的行政行为。”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谢德成教授认为并无不妥之处:“以前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此次的法律已对仲裁受理难做出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在程序上人为制造困难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证人证言、录像录音等予以举证。当然,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劳动仲裁机构形式上虽是独立的,实质上受约束。目前的现状,劳动仲裁虽是中立的劳动评议执法机构,具有独立的准司法地位,但其与行政权密切联系,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影响。”谢德成说,现在的仲裁办兼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职能机构双重身份,“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使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只有由专门财政予以保障下的仲裁机构才更具有可操作性。


      为此,谢德成教授建议,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当中分离出来,成立由国家财政支付费用的独立的专业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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