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销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法院判决:违法解除要赔偿
注销期间,企业的用工主体资格依然存续
中工网讯(记者 刘旭)大连钜正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正公司”)因经营不善注销,与职工王昇莉解除劳动合同却没对其进行任何补偿,王昇莉将钜正公司告上法庭。10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钜正公司给付王昇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4万元。
王昇莉是一名三级伤残职工。2005年9月,王昇莉来到钜正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勤奋,2013年3月,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1100元。
2014年4月1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因企业效益不佳等原因,决定停止企业经营。4月30日,公司通知王昇莉到单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昇莉拒绝签字。5月6日,公司将证明书邮寄给了她。
钜正公司认为,股东会已经决议企业注销,开展清算,并向大连市金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请了清算备案,也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声明》。公司与王昇莉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2014年4月21日,王昇莉到大连市金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钜正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王昇莉不服,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9日,金州法院一审认为,公司确实因经营不善决定注销,申请了清算备案,登报刊发了注销声明,可视为公司已经进入公司注销的实际操作程序,公司与王昇莉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依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
接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王昇莉依然不服,找到了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被委托为她辩护,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王金海认为,根据规定,公司若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并且按劳动者的工龄,给予工龄乘上月薪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公司并没有支付任何补偿。尽管该公司已经着手注销,但还未完成,公司的用工主体资格仍在。因此,在注销期间,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公司已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注销,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清算及注销程序已经完成,公司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依然存续,故其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昇莉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乘以9个月,再乘上2倍计算,钜正公司应赔偿王昇莉2.3万元。10月16日,法院判决钜正公司支付王昇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假工资等共计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