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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激言辞不能作为辞退员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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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05 09:29
    浏览次数:2039

    用人单位擅自降低职工工资数额引发纠纷,职工因一时之气说出了过激的话。这能否成为企业辞退职工的理由?职工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赔偿金?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答案。

      事件:职工因过激言辞被辞退

      2010年11月1日,鹿泉市的王某应聘到到当地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部经理。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7800元。

      2013年3月底,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辞职申请未被批准的期间,王某被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4月份的工资被调整为4000元。王某因不满公司调整工资的行为,在公司门卫办公室向公司一位主管说:“XX敢给我降工资我就弄死他。”由于王某的这句话,他与公司的经理发生争执,王某遭到经理训斥。随后,该科技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开除处理,并将“通告处理决定”告诉了王某。事后,王某承认,他所说的话是一时的意气用事。

      自己的辞职申请未被处理,就被公司单方辞退了。王某认为,公司应该向自己支付经济赔偿金。他的这一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说法:过激言辞不足以形成暴力威胁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科技公司和王某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7800元。企业单方降低工资数额存在过错。而双方的纠纷正是由于公司单方降低的工资引起。法院认为,王某虽有过激言辞,但不存在过激行为和情形,其过激言辞不足以达到暴力威胁的程度。事后,王某也承认其说的是气话,对此应以批评教育为主。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科技公司以王某暴力威胁公司领导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科技公司未经王某同意降低其工资标准,显属违约。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职工曾提出辞职也要支付赔偿金

      王某提出的诉讼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后,终有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在法院审理期间,科技公司提出,在公司作出开除决定前,王某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撤销公司的辞退处理,也应当按照辞职办理。不论是辞职还是被开除,都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的观点能否“站得住脚”?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曾提出过辞职,但最终双方也没有以协商一致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反而以违法开除的形式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以王某提出过辞职申请为由,认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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