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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要求实习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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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02 16:27
    浏览次数:1937

    近日,大学生孙某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电子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他的申诉有法律依据吗?

      原来,自今年8月1日起,孙某便进入该电子厂实习,双方口头约定,孙某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外加提成。10月初,孙某以电子厂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电子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电子厂认为,孙某系实习学生,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此,仲裁委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孙某于2014年8月1日至10月初在电子厂提供劳动,应属勤工助学,该期间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电子厂可以不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双方之间非劳动关系,孙某提出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委于是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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