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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疏忽被停职反省,能否索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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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16 11:17
    浏览次数:2473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发货员。一个月前,由于我错误填写货单地址而又未加核对,导致货物被错误发送,给公司造成1400元损失。为让我铭记在心,也让其他员工引以为戒,公司勒令我停职反省一周,写出书面检讨并在全体员工会上宣读。迫于无奈,加之自觉理亏,我只好照办。而我事后领取工资时,发现被扣除了停职反省期间的部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其没有让我赔偿损失,就已经是格外开恩,因此我无权索要工资。更何况那期间我既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我也无权获取。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曹莉雅

      曹莉雅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照样必须支付你被停职反省期间的工资。

      一方面,停职反省也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履行职责是指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工作的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履行职责行为。虽然你的身份是发货员,日常职责为发货,而公司让你停职反省期间,该身份、职责已被暂时解除,但这并不等于你便因此不再有职责可履行,只能说你的职责已在短期内被改为“反省”,因为你的反省同样是根据公司的要求,与公司有着内在联系,属于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活动”。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鉴于你被停职是公司所决定,当属“非因劳动者原因”,且时间上并没有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也就决定了你期间虽未从事经营活动,但公司也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再一方面,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通过投诉来依法维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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