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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个人理由辞职,能否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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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17 16:03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2252

     单位没有帮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填写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在数月后,离职员工请求公司以未缴纳社保而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后离职员工能否获得补偿?以下为您一一介绍。


      以“个人原因”辞职,难以获赔


      金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09年7月入职。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1月,金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在离职申请表上,金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今年5月,金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终,仲裁委裁决不支持金某的请求。


      评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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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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