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工伤伤残津贴金如何计算

    0
    发布时间:2013-08-04 10:47
    来源: 劳动法律网
    浏览次数:423

    核心内容:工伤伤残津贴金如何计算呢?劳动法网小编为您具题介绍相关内容。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公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三、五级至六级

      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四、七级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

      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