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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 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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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25 15:0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332

       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1月14日,某中学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学校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5月30日,该中学向冯某送达关于对冯某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冯某认为某中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征求工会的意见。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征求工会意见。最终,仲裁委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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