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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职工病假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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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04 10:42
    来源: 劳动法律网
    浏览次数:366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残,除按规定比例发给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外,还应发给各项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生活补贴,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现为97.44元),原则上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的标准发给。

      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二年6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六个月以上,其救济费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和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详见劳保条例第十三条、十八条。半日工作、半日休息、两个半天折合一天计算。超过六个月病假工龄不算,回企业工作前后工龄合并计算。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连续工龄已满二年不满四年70%

      连续工龄已满四年不满六年80%

      连续工龄已满六年不满八年90%

      连续工龄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100%

      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一年40%

      连续工龄已满一年不满三年50%

      连续工龄已满三年及三年以上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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