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周某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并签署了员工登记表,5月14日起开始上班,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6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劳动合同文本通过QQ传送给周某,让其办理为新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
2012年11月2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广告公司核查用工资料,王某让周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结果发现资料中没有周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让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周某拖延签订。王某表示,如果周某不肯签,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周某离职。因双方对退工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王某将劳动合同文本通过QQ传送给周某,让其为新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明确,而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周某的工作职责之一,他不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公司。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某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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