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规章制度告知存在瑕疵,解除劳动合同事实认定不准确,某公司被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戴某等3名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元。
2014年11月25日,因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问题戴某3人与公司负责人交涉未果后停工3天。11月28日,某公司以戴某3人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5年4月,戴某3人申请仲裁,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开庭查明:某公司只将规章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在公告栏中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且缺乏充足证据证实何时在公告栏中公示,存在瑕疵;同时,某公司在解除戴某3人劳动合同证明中,认定停工时间与事实不符。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某公司未将规章制度全部内容告知戴某等3人,违反上述规定,且认定停工时间不准确。
综合以上两点,仲裁委认定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戴某3人劳动合同,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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