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我原是北京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员,一个偶然机会认识了某科技公司市场部的宋经理,交往次数多了我们便成了好朋友。他说部门缺人,希望我能过去帮他,开始我没同意。宋经理不断给我做工作,又许以高薪和主管职位,我就答应了。今年5月7日,我正式入职到科技公司,单位与我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有3个月的试用期。宋经理称所有员工都有试用期,但对我就是走个形式,不必介意,所以我也没放在心上。6月底,宋经理突然辞职出国定居,我所在的市场部被撤销。7月1日,公司通知我因没有岗位安排将我辞退了,因我尚在试用期,所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安某:您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试用期间,劳动者只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您的描述,用人单位因为部门撤销而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显然不是因为您不符合录用条件,本人认为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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