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被一家国际旅行社上海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王女士,经医院诊断正处于怀孕阶段,劳动仲裁委由此裁决须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该旅行社不服裁决,起诉要求不再恢复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7月20日,笔者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旅行社须与王女士恢复劳动关系。
2014年5月3日,王女士与这家旅行社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职务为该公司财务主管,月工资为2600元。
2014年9月底,该旅行社以王女士的工作不饱和、利用性不强为由发出通知,于2014年10月30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金6000元。
没想到的是,王女士在2014年12月2日被医院确认已经怀孕好几个月。
此后,王女士向该旅行社提出自己在劳动合同期间怀孕,双方应当恢复劳动关系。该旅行社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在劳动仲裁委裁决要求该旅行社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后,该旅行社不服,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该旅行社称在2014年10月30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且王女士的就医记录及化验单证明,其检查时间是2014年12月2日,发现怀孕是劳动关系解除以后的事。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现该旅行社以王女士工作不饱和、利用性不强为由,提前一个月通知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王女士存在公司所称的情况。且因解除劳动关系时王女士处怀孕状态,在该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存在严重违纪情况下,由此,法院作出了该旅行社败诉的判决。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ldzytj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