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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主张被迫离职 没证据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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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4 09:21
    来源: 劳动午报
    浏览次数:2364

     案情:

      2014年1月5日,郑某被某劳动服务公司聘为培训老师,双方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每月薪酬为基本工资2000元加课时费。公司表示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保证每周工作5天,但具体哪天休息要由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再安排,郑某同意了。

      去年11月15日,公司突然通知郑某办理辞职手续、交接工作。第二天,单位将当月的工资打到了她的银行卡里。郑某说:“我是被迫离职的,此后公司又没有支付事先约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所以我要维权。”随后,她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单位不同意郑某的请求事项,表示是她个人主动提出辞职的,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条件。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驳回了郑某的仲裁请求。

      说法:

      郑某主张自己是被迫离职的,并提交了单位一同事写的证言作为证据,但某劳动服务公司对此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而证人也未出庭作证。接着,她又提交了自己发给公司经理的短信,其内容为:“刘经理您好,昨天下午您找我谈话,说因我课上得不好让我辞职,事情发生的突然,有些事不知我理解的对否:今天我就不用去上班了,本月工资会给我打到银行卡里是吗?如果我理解无误,那就麻烦您按我本月实际上班天数计算的工资直接打到我工资卡里吧,非常感谢您。昨天我已把工作全部交接完毕。郑某,2014年11月16日。”公司刘经理的回复为:“是这样的。你放心,我会和财务沟通,今天就把本月工资打到你银行卡里。”

      公司认可短信的真实性,但表示此短信不能证明郑某是被迫离职的。同时提交了她填写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作为证据,表中“离职原因”一项她写的是“个人原因”,并载明:“双方已就离职事宜友好协商,本人在离职后,放弃对某劳动服务公司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

      从郑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未明确说明她是被迫离职的;而她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又不能证明其填写该表时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仲裁委员会对其系被迫离职的主张无法采纳。郑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其请求事项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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