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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数额统一固定 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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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3 09:10
    来源: 劳动午报
    浏览次数:3645

       李某: 我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今年31岁,入职5年多。我们单位各个岗位上的员工工作量都非常大,所以不但每天不能按时下班,双休日还得经常加班。对于加班费,公司是每月固定发给大家500元,如果加班少员工就赚了,若加班多或工资高的员工,这500元比按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加班费数额要低很多。我们这些入职早一些的员工跟公司提过几次,希望能按我们实际工资计算加班费,但公司不同意,说固定加班费是公司已实施好几年的管理制度,而且还能激励新员工加班。请问:我们单位将加班费固定数额的做法合法吗?

      安某:您好,你们公司固定加班费数额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加班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遵照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您以及您所在单位的职工,其加班工资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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