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吴某入职某网站,担任该网站首席记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吴某负责该网站相关频道的内容采访与对外经营,其工作向总编辑及常务副总经理汇报。2012年4月,国家多部委下发“联合通知”,其内容有:“……就以下7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报告报主管、主办单位,……6.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未分离问题,是否完全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2012年6月,网站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通知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沟通未果,吴某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双方间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吴某负责网站相关频道的内容采访与对外经营活动等方式,属“联合通知”中要求新闻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形。“联合通知”要求新闻单位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吴某与网站签订的合同因此而不能履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网站为贯彻“联合通知”精神,对吴某采取无过失性辞退的行为,并无不妥。因此,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因用人单位结构调整而引发,主要涉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尤其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种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可以举证证明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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