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受雇于钟某建楼,完工后,钟某让我从楼顶开始拆除脚手架,而他在楼下指挥。期间,钟某为整理好已被抛下的部分材料,高喊暂停拆除,没有听清的我误以为是先向下抛投脚手架组件。因为这一失误,导致钟某被砸伤。钟某以我不听指挥为由,要我赔偿其全部14000余元医疗费用,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读者:邱会钦
邱会钦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根据钟某指令进行脚手架拆除,无疑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在此情况下,应否担责,取决于你对钟某受到的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方面,你并不存在故意;另一方面,拆除脚手架应有示意红旗或高音喇叭等来传达指令。钟某显然属于未尽到提供适宜劳动条件以及监督义务,而你正是因为不符合标准操作规范才产生失误。在钟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自然不能认定你一人具有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