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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途辞职要受处罚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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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05 09:33
    来源: 劳动午报
    浏览次数:3467

       海女士: 我是一家服饰公司的职工,入职已经一个多月了。近日公司找我签劳动合同,他们说给我两个选择:一是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一旦签了中途不能辞职,否则要按劳动合同中要求的向公司支付10万元处罚;二是不签劳动合同,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自由,我要想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公司招到顶岗的人后我就可以走了。请问: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胡小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既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自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您所在公司因您中途辞职,而对您进行经济处罚是于法无据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所以,您有权要求公司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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