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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规章制度未公示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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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29 11:04
    来源: 山东工人报
    浏览次数:3789

       2011年3月,梁某与某机械厂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7月16日,梁某下了夜班后购买了一些熟食和一小瓶“二锅头”,在车间一角自斟自饮起来,被来车间巡视的厂长见到。随后,厂里通知梁某,因其在工作场所饮酒,违反了厂里的纪律,按照厂里的规章制度,厂里决定扣发梁某3个月的奖金。梁某找到厂长说理,反倒激化矛盾,随后厂里对梁某作出了辞退的处理。梁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判决公司扣发奖金的决定无效。梁某认为,自己在下夜班后吃些东西是人之常情,虽然饮酒,但既没有影响别人也没有喝醉,公司所说的“禁止在工作场所饮酒”的规定,自己从未见到也从未得知,因此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厂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将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梁某作出过说明或告知,也无法证明梁某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旧在车间内饮酒。因此,机械厂的“规章制度”对梁某没有约束力,不能将此作为处罚梁某的依据。因梁某是在下班时间,且其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法庭判决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庭对梁某在工作场所饮酒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将规章制度公示或明确告知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单位就不能据此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也不能据此对劳动者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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