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收取违约金

    0
    发布时间:2013-08-02 16:08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532

      张斐某于2011年10月到苍山县某大药房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标准工资500元+提成,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该药房在签订合同时收取了张斐某的违约金500元。2011年12月,张斐某以工资低且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该药房退还违约金,却遭到拒绝。张斐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张斐某作为营业员,该药房既未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其本人也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该药房收取张斐某的违约金从性质上应该认定为“押金”。这属于一种非法收取财物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经调解,该药房同意退还张斐某的违约金5000。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