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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协议具备合同必备条款 不用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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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03 10:44
    浏览次数:2857

    职工王某入职后,单位只与其签订了用工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能因此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吗?

      2012年3月7日,王某经过招聘进入山东某汽车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协议约定,期限为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7日,王某的岗位为安保,工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王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6月30日,王某因保安经理乱罚款而离开该公司。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30元。2013年7月30日,王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汽车公司支付2012年4月7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319.37元。仲裁委裁决后,王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王某与汽车公司之间签订的用工协议,对用工期限、岗位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作了约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王某要求汽车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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