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工作期间档案托管自缴社保费离职时单位应返还

    0
    发布时间:2015-07-01 10:10
    浏览次数:3105


      2006年8月,小田和某商场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商场工作期间,小田的档案一直在当地托管中心托管,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后,小田核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商场应负担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合计为3.3万元,于是要求商场予以返还。商场拒绝返还,双方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此案经劳动仲裁后,又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小田和商场建立劳动关系后,商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小田自行缴纳了社保费,代替商场承担了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义务,小田要求返还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商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中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商场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小田以托管方式自行缴纳了应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现小田要求商场返还应由单位缴纳部分,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小田的请求最终得到了法律支持。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