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点评嘉宾 卢彦民
【案情回放】2012年11月15日,张某应聘到一家电子元件公司从事电子产品加工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2600元,待试用期转正后再与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试用期刚开始不久,2012年12月26日张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将右脚砸伤,后住院治疗总共产生18万医疗费用。之后张某多次找公司要求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试用期内公司没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与公司无关。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形下,张某自行申报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最终,张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31万元。
【案件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吗?二、试用期内劳动者因工负伤,能否同样享受工伤待遇?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首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限,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明显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次,试用期内劳动者因工负伤,同样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明确提到能够认定为工伤的三个要件: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地点,三是工作原因。只要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并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认定工伤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是否处于试用期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如果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受试用期的限制。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劳动者还处于试用期内,并非正式员工为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毕竟,申报工伤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最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主张赔偿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赔偿,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劳动者张某在试用期内在工作中受伤,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张某所在的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待遇,应当由张某所在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