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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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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2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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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2010年1月应聘至济南某电子商务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底,该公司书面通知孙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王某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被拒绝。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6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就是说,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才能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孙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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