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笔者根据北京现实中的各区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经验,单纯的“工作证”在庭审中,经常被用人单位所否认,而不被仲裁委或法院所采信,其中的原因就是该“工作证”没有公司的公章等能够证明是公司所颁发的证明,所以请劳动者注意该证据的谨慎使用。
另外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要求索赔,比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辞退赔偿等,在实践中,单纯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还远远不够,还有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比如什么时间入职的,什么时间解除合同的。另外还有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多少,这三点是计算索经济赔(补)偿的基础。作者:张峰律师--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