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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工作五年每周休一天不给加班费 单位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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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31 16:24
    来源: 劳动午报
    浏览次数:523

    工作近5年的小杨,在职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却只能休息一天,公司既不给加班工资也不给补休,辞职后她要求原单位支付加班费等遭到拒绝,随后进行维权。昨天记者了解到,经工会调解,目前小杨已领到了5万元赔偿金。

       员工:工作5年,每周休一天却没加班费


       25岁的女孩小杨一直憧憬大城市的生活,2007年中旬,她离开山东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经朋友介绍,到某商贸公司当了一名家具店的实习销售员。经过试用,同年8月,她成了公司正式员工,并被分配到直营店当销售顾问。


       小杨在工作中虚心向老员工学习,对顾客服务周到,很快就成了销售能手。2010年8月,被提拔为两家门店的销售经理后,下属向她提出公司一直延续的每周休一天的制度不合理,小杨便向领导反映,却遭到训斥。


       从去年4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且销售提成奖金也一并停发。没了收入,员工们陆续离职,6月底,小杨也辞了职。在她多次到公司讨薪被拒绝后,来到丰台区总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原单位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提成等赔偿金,春节前,工会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海霞对这起劳动争议进行了调解。


       工会调解员:超出标准工时需付加班费


       调解时,针对小杨的赔偿要求,该公司的李经理说:“拖欠工资和提成奖金可以给,但不存在加班费的情况。每周休息一天这项制度已经实行了好几年,全公司的十几家门店都是这样执行。而且不是我们一家公司实行这种单休制度,整个家具销售行业基本都是这样,是行规。”同时,李经理说:“来之前我们还特意查了一下相关政策,法律规定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就行,因而公司也没违法。”


       调解员吴海霞将小杨提供的材料递给李经理:“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她的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并且约定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内容,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接着,吴海霞又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如果公司每周让员工只休息一天,但同时其他6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这样做是可以的。而现在小杨每周工作48小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单位既没支付加班工资又没安排补休,所以她现在提出的维权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经调解,李经理认识到公司的管理制度有悖法律规定,答应回去进行调整,并当场与小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向其支付加班费等各种赔偿5万元。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吴海霞告诉记者,让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又不给加班费和补休的错误做法,目前个别用人单位还在实行,这主要是相关负责人对法律认识不够全面造成的,希望他们能从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吸取教训尽快改正,否则员工既可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找工会进行维权。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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