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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以待岗用工规避年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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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1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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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正式发布,仔细阅读这份《意见》,会发现对带薪休假怎么落实等问题,《意见》都有具体的说法。同时,《意见》还规定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如今,劳动者的福利更有保障了。本报政策咨询台将邀请相关律师、专家接着系列解读关于职工休假的那些事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断断续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几份劳动合同之间的待岗期间规避法定的年休假条件。造成一个现象认为劳动者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而且还把待岗作为休假,认为劳动者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报政策咨询台提示:应当区分待岗与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因此两者之间不能混同。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候,劳动者应当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在投诉和诉讼举证过程中赢得主动,维护好自己的带薪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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