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鉴于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赔偿需要花费不确定的时间和无法计量的精力.何况大量的企业并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即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但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尚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致职工因工受伤后,一方面希望尽快能够得到救助和补偿,另一方面职工单位也相方设法拖职工。最后双方走到同一张桌子上来签订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大事化小。
当然,我们也经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分别代理用人单位或者代表工伤职工参与谈判或起草这样的协议,大家签订后也大都实际履行并化干戈为玉帛。这与律师的参与或许有一定的关系,毕竟律师的参与会更多地站在一个第三方角度考虑双方的利益,更公平公正;而且从法律角度考虑协议的效力。
最近法学家王利明在与东营接受了东营中院民五庭庭长刘国海法官关于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伤协议私了后又反悔起诉至法院,如何处理的提问。
王利明教授认为,最为重要的是要看私了工伤协议是在何种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工伤协议的签订是因为工伤职工急需要拿到钱而不得不接受的不公平协议,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变更或撤销该工伤协议,理由是私了工伤协议显失公平。他说,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是非常低的,若私了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都达不到这一较低的标准,职工因工受伤在情况紧急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协议,内容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工伤职工反悔的,法院应予撤销或变更有关赔偿数额的条款。当然,如果赔偿的数额并非太低,也无须变动。
注: 王利明,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