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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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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09 10:39
    来源: 劳动法宝网
    浏览次数:745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总局局长令的形式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重点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随着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倍受社会关注,但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的问题,且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把握不准。《八条规定》将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全文共225字,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八条规定》提出了“八个必须、八个严禁”,即: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据了解,《八项规定》出台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集中宣讲,并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到用人单位抽查落实情况,对违反《八条规定》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和责令关闭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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