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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年限只能从新单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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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31 14:21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999

    老马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十多年了。几年前,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将我们几个关联子公司合并,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由于年纪偏大,故当时没有选择“买断”,即拿经济补偿解除合同走人。到新的企业工作以来,也有快5年时间了,原本以为可以工作到退休,没想到最近又起变化,我所在的部门被撤销了,企业愿意和我们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同志看在补偿金较高的份上,都愿意走人,我也如此。但在补偿年限上又起争执,因为单位只肯承认我到新单位后的5年工作年限,请问这样做对吗?


      依据法律解答两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关于合同解除。一般而言,只要平等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包括在补偿份额上职工感到不满意,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若出现法定情形,单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约。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补偿年限。《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明确,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也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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