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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单位?派遣单位?派遣工辞职时应该向谁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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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19 10:19
    来源: 英才网
    浏览次数:268

    在用工荒日益严峻的当下,劳务派遣,成了人力资源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不过,随着这两年派遣的兴起,与此有关的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大家关注最多的就是: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想要辞职时,辞职信是交给用工单位还是交给派遣单位?

    真实案例:

    2012年2月,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李某至某金属公司从事生产工作。2013年10月9日,李某口头向金属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批准,3天后离开了金属公司。2013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连续旷工15日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李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3年12月9日,李某以人力资源公司未替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李某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即被派遣劳动者应该向谁辞职?

    解析: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其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而非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因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辞退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是否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某人力资源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某金属公司系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李某系被派遣劳动者。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某金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向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某金属公司提出辞职,就算获得某金属公司的批准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得出两条结论:一、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派遣劳动者辞职时应向劳务公司提交辞呈。直接向用工单位辞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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