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5日,李某到某培训学校工作。学校以方便约束、管理职工为由,收取了李某3100元工作服押金与3000元培训保障金。去年,李某办理退休手续时,要求学校退还押金,未果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另外,工作服作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或者职业危害防护,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给职工的工作保障。统一的工作服不仅能展示单位管理层面的精神面貌,亦可提升职工工作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若单位借此向职工收取工作服押金或者其他管理方面的抵押物,不但无法管理、约束职工,甚至会构成违法行为。经仲裁委多次调解,学校向李某退还了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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